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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 | 一、总则1.1基于购车客户或特定车主("甲方")自愿向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乙方"或"小鹏汽车")购买小鹏品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终身质量保修服务产品(简称"服务产品"),双方签订本《服务协议》。 | |
| 2 | 甲方可根据交易需要的支付方式(如小鹏APP商城,微信,支付宝等)向小鹏汽车支付购买服务产品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 2 | 甲方可通过小鹏APP商城、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协议价款。 |
| 3 | 甲方确认并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前或生效当天向小鹏汽车付款,否则本服务合同不予生效。 | 3 | 本协议及服务产品生效时间以小鹏汽车官方系统记载的生效时间为准。 |
| 4 | 2、如果甲方车辆的电池在本服务产品有效期内发生了故障,甲方应及时联系小鹏汽车品牌经销商或授权售后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进行状况说明,以便据实享受服务产品。 | 4 | 1.2服务有效期内车辆动力电池发生故障的,甲方应及时联系小鹏汽车官方或授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申报,并按本协议约定享受服务。 |
| 5 | 3、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产品。 | 5 | 1.3服务中心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 6 | 4、\*特别说明:仅限通过小鹏汽车官网、官方APP或其他线下渠道购买小鹏品牌汽车且用于“非营运用途”的首任车主(首次车管所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在持续保持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享受本服务产品。 | 6 | 1.4【重要提示终身质保核心约束】甲方确认已清晰知悉并同意: 1.4.1本服务仅限首任车主、非营运车辆享有; |
| 7 | 任何情况下,非首任车主或用于营运的车辆车主均无法享受本服务产品。 | 7 | 1.4.2甲方严格按照厂家规定(详见小鹏汽车《用户手册》《保修/保养手册》)的车辆使用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护,且超出原厂整车质量保证期限(时间与里程数以先到的为准)后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小鹏官方或授权服务中心的专业团队执行; |
| 8 | 二、服务产品说明1、产品名称:\\\\ ; | 8 | 1.4.3服务期内,甲方在非小鹏官方、非小鹏授权服务中心对动力电池总成实施维修、更换操作的,动力电池终身质保权益立即终止,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
| 9 | 产品价格为:\\\\。 | 9 | 1.4.4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累计总额以本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上限; |
| 10 | 2、在服务产品期限内,甲方车辆出现服务范围事项后,可向小鹏汽车或服务机构申请服务产品,经乙方确认符合服务范围的,则由乙方负责承担涵盖在服务产品服务范围内的电池包维修费用。 | 10 | 1.4.5本服务仅包含配件费、工时费、辅料费等维修直接费用,不含交通补偿、代步车、停运损失等任何间接费用; |
| 11 | 3、除非服务合同或小鹏汽车其他文件另有特殊说明,本服务合同(包括服务产品权益、服务范围、除外责任、甲方义务、最高服务费金额、违约责任等)仅适用于甲方已经购买了服务产品的小鹏汽车车辆。 | 11 | 1.4.6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服务并终止协议,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
| 12 | 4、服务产品并不负担甲方车辆电池的所有故障维修与费用,具体请参考第三条“服务产品范围”。 | 12 | 1.4.7所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条件、范围、期限、终止情形等)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其他任何形式承诺均无效。 |
| 13 | 三、服务范围1、服务产品有效期说明服务有效期:本服务产品的服务有效期为甲方车辆动力电池合规有效使用周期【即从新车首次销售并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直至首任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丧失(例如车辆过户、车辆被盗或被抢无法找回)或合法行驶资质丧失/终止(例如:车辆因事故致损或使用年限届满、保险认定全损、或其他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时服务有效期结束,前述条件以先到者为准】。 | 13 | 1.5权益准入规则:仅限非营运用途、通过小鹏官方渠道购买小鹏品牌汽车的首任车主(该车辆的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且需持续持有该车车辆所有权、严格遵守本协议全部约定方可享受。 |
| 14 | 2、服务内容a、服务产品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甲方车辆的动力电池,因设计、原材料、制造工艺、零部件质量等原因引起的故障,或当动力电池出现由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小鹏汽车检测核定后,小鹏汽车将为甲方车辆提供免费的服务,包括电池的维护、修理、更换零部件,详细质保条款可参考小鹏汽车《保修/保养手册》。 | 14 | 该车辆一旦发生过户、营运、租赁、共享、网约车、出租车、货运等情形的,或甲方违约的,立即丧失全部服务权益,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
| 15 | •甲方车辆在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归小鹏汽车所有; | 15 | 1.6术语定义1.6.1非营运用途:指车辆登记为非营运性质,且未持续性以车辆驾驶获取经营性收益。 |
| 16 | •甲方个人或第三方原因/行为所致零部件的维修,更换,该零部件将不再享受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更换后的零部件仅享有自费更换零部件的质保期。 | 16 | 乙方主张甲方违规改变用途的,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
| 17 | 3、服务产品除外内容a、服务产品不包括如下内容(即甲方车辆的动力电池故障原因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则乙方不提供本合同相关服务): •因外力或事故引起的,即任何外部事件、以机械力(例如:拆解、撞击、刮蹭、穿刺、液体侵泡、腐蚀、电击、高温烘烤等)直接或间接作用在车辆或电池上而造成的电池故障; | 17 | 1.6.2第三方鉴定机构:指经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备机动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 |
| 18 | •因人为故意、恶意、过失、或不当行为(例如:未按手册使用/保养/修理车辆、进行超速/竞技类驾驶、超载荷、车辆改装/加装或对电池进行细节变更/改造、未配合制造商完成产品召回且未对此采取必要措施和行动等原因)所造成的电池故障; | 18 |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按责任承担。 |
| 19 |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例如:风暴、冰雹、雷电、地震、洪水、动物、火灾、爆炸、核辐射、战争、内战、动乱、罢工、停工、扣押、没收、征用、重大事故、盗窃、抢劫、或其它外界干涉原因)造成的电池故障; | 19 | 1.7适用地域本协议项下服务产品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适用; |
| 20 | •由任何种类的动物造成的电池故障; | 20 | 车辆在上述地域以外使用、维修、停放导致的故障及损失,均不属于服务范围,乙方不予提供服务。 |
| 21 | •因任何类型的类似战争事件、内战、动乱、罢工、停工、没收、扣押、征用、管制,或其它更严重的外界干涉或受核能影响而造成的电池故障。 | 21 | 二、服务条款2.1服务生效时间以官方系统载明的生效状态为准,有效期至下列任一情形最先发生之日即行终止: (1)车辆报废、全损、注销等丧失合法行驶资质; |
| 22 | •如果故障导致第三方必须以制造商、进口商、承包商的身份依据维修单承担损失。 | 22 | (2)车辆过户或变更使用性质; |
| 23 | •由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电子数据丢失、损坏、毁坏、失真、删除、破坏或改变而造成的故障; | 23 | (3)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依约终止服务。 |
| 24 | 或由前述原因导致的无法使用、功能降低、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成本及费用,无论是否同时有任何其他肇因发生,或损失造成的任何其他后果。 | 24 | 2.2服务内容:动力电池总成因设计、原材料、制造工艺、材料及制造加工缺陷等自身质量问题引发故障的,乙方提供免费包修服务。 |
| 25 | •因车轴载荷和挂车载荷高于制造商允许和指定的载荷而造成的故障。 | 25 | 包修是指在本服务期限内对车辆在材料和制造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实施纠正的过程,包修需使用小鹏汽车新的纯正配件或经小鹏汽车批准的同质再制造零部件。 |
| 26 | •因使用了不合适(未经制造商批准)的润滑油或作业材料而造成的故障。 | 26 | 乙方提供免费维修及配件更换服务,更换后的旧零部件归乙方所有。 |
| 27 | •因未经制造商批准对车辆进行技术变更(例如调校)或自行安装原厂件或附件而造成的故障。 | 27 | 2.3服务范围: (1)本服务保障动力电池总成,动力电池总成具体包含:电芯、电池模组、电池管理系统、热管理管路系统、电气系统、电池箱体及配套支架附件; |
| 28 | •因使用了本身明显需要维修的部件,除非可证明故障与该维修需求无关,或在故障发生时,该部件至少已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临时修复。 | 28 | (2)本服务仅适用于甲方购买本服务的对应小鹏车辆,且仅对小鹏车辆搭载的小鹏原厂原装动力电池总成、小鹏官方认证同质动力电池总成提供保修保障。 |
| 29 | •未考虑到制造商的产品召回,且未就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 29 | 2.4服务购买条件: (1)投保时车辆装配的动力电池总成、高压回路、BMS电池管理系统及所有动力电池关联零部件,未曾在非小鹏官方、非小鹏授权服务中心进行拆解、维修、改装、标定类作业; |
| 30 | •故障发生后未及时申请服务产品,且该车未驾驶/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导致产生其他的故障的情形。 | 30 | (2)投保时车辆搭载的动力电池包、电芯总成为小鹏原厂原装件或小鹏官方认证件,不存在更换、加装、改装非小鹏原厂、非小鹏官方认证动力电池包、电芯总成的情形。 |
| 31 | •未遵照制造商服务条款中的规定和说明使用或维修车辆。 | 31 | 三、除外责任(乙方不提供服务)因下列原因导致故障的,乙方不提供服务: 3.1顾客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
| 32 | •任何因甲方或第三方对动力电池所作的细节变更、改造等,而导致的成本或损失均不在服务产品的服务范围内。 | 32 | 3.2未按照《用户手册》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的损坏。 |
| 33 | •本服务产品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要求取消车辆销售合同(退货)、降低购买价格(降价)和替换(置换)的权利。 | 33 | 3.3因不属本延保范围内零部件故障导致本延保范围内零部件损坏的。 |
| 34 | •任何不属于法律法规、《保修/保养手册》所规定动力电池质保范围的内容。 | 34 | 3.4汽车被用于非家用用途包括不限于试验、比赛竞技、表演娱乐、军事行动、征用等。 |
| 35 | 四、最高服务费金额1、本服务产品的单次最高服务费金额应不高于车辆更换动力电池包的市场价格,累计不超过整车购买价格。 | 35 | 3.5《用户手册》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系统或零部件,但顾客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
| 36 | 五、甲方义务及注意事项1、甲方享有服务产品的前提是甲方必须符合本服务协议第1.4条的条件、以及按照车辆品牌《用户书册》/《保修/保养手册》等的建议和要求对车辆进行正确使用,并在小鹏汽车经销商或品牌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处进行保养和维护。 | 36 | 3.6发生产品质量问题,顾客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
| 37 | 2、甲方需确保小鹏服务机构完整填写服务记录,并保留好每一次在小鹏汽车服务机构维修、保养的记录和证明。 | 37 | 3.7因不可抗力、超出生产厂家控制的因素: (1)意外事故、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环境因素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间接损坏。 |
| 38 | 3、甲方车辆应该按照小鹏厂家的要求,在小鹏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服务机构处进行车辆修理或定期保养等。 | 38 | (2)因使用环境超出产品正常使用条件导致的故障(如环境电磁干扰导致遥控距离变短、不起作用等)。 |
| 39 | 4、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记录,包括维修和保养的日期、维修和保养时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对维修、保养项目和安装零件的描述。 | 39 | (3)由于自然磨损引起的零部件消耗。 |
| 40 | 在有要求时,甲方需出示这些维修和保养记录,否则,甲方将失去享受服务产品的权利。 | 40 | (4)动力电池容量正常衰减。 |
| 41 | 5、甲方车辆每次在接受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前,无法或拒绝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所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信息与备案的信息不一致的,小鹏汽车可以拒绝提供本次服务。 | 41 | (5)人为或意外发生的碰撞、水浸等引起动力电池的损坏。 |
| 42 | 6、甲方需要告诉小鹏汽车/服务机构一切会影响到甲方享受服务产品的信息(例如出现第3.2.1条的情形),如果甲方未及时告知至始事实内容无法查证的、无法退费的,则相关后果责任由甲方自担。 | 42 | (6)附加及间接费用,不属于小鹏汽车承担责任的范围,例如: a.无法使用车辆造成的经济和时间损失; |
| 43 | 六、乙方义务及注意事项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服务产品; | 43 | b.储存或车辆租借费用; |
| 44 | 2、乙方或服务机构在收到甲方申请后,对于不属于或不符合服务产品范围的内容乙方或服务机构需及时告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处理方案。 | 44 | c.寄宿、就餐及其它沿途费用等。 |
| 45 | 3、乙方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及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 45 | 3.8其它并非是由于车辆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车辆损坏的。 |
| 46 | 七、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以任何方式提出虚假的、伪造的或不真实的(“虚假申请”)服务产品申请,经查证属实的,则小鹏汽车将会向甲方追缴虚假申请所发生的或已提供之服务产品所对应的等价金额款项,且因虚假申请给小鹏汽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 46 | 四、费用限额4.1本延保范围内的动力电池包维修费用(含配件费、工时费、辅料费及维修直接相关合理费用),均按乙方官方售后统一标准核算及累计。 |
| 47 | 同时,小鹏汽车可单方终止服务产品/解除服务合同,甲方将失去享有服务产品合同的所有权利。 | 47 | 单次维修赔付上限,以故障发生时乙方公示的同款动力电池包零售价为准; |
| 48 | 2、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属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后仍不予及时纠正或履行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服务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等同于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 48 | 该型号电池停产后,按乙方系统内同规格、同容量、同性能替代电池包官方零售价执行。 |
| 49 | 八、服务取消或合同终止1、甲方购买服务产品(即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且签订服务合同)后,小鹏汽车仅支持如下情况下甲方单方取消服务或终止合同后给予退款,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无法定或约定条件下小鹏汽车均不予退款: a、甲方车辆在法定三包有效期内,因达到三包退换车条件,依法进行退车或换车的; | 49 | 服务期内,乙方累计赔付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
| 50 | 甲方可要求终止本合同,小鹏汽车全额退还合同价款。 | 50 | 4.2本延保服务不含交通补偿费、代步车/备用车使用费、停运/停业损失、差旅费、误工费、车辆贬值损失、通讯费、停车费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乙方均不承担。 |
| 51 | b、甲方在下单后的犹豫期内(7天内)取消订单、要求退款的,则本合同自小鹏汽车退还甲方合同价款时终止。 | 51 | 4.3累计费用达到本条约定限额的,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
| 52 | 2、任何一方经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可进行变更/提前终止/解除服务合同,并应签订书面协议。 | 52 |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障范围、费用标准、累计上限核定服务内容、费用及承担范围,有权对超出限额或超出范围的费用不予承担。 |
| 53 | 3、本服务合同自服务产品期限届满、依法依约提前解除时终止。 | 53 |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义务5.1.1甲方保证车辆仅用于非营运、非租赁、非共享、非竞技、非测试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
| 54 | 4、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本服务合同终止/服务产品权益终止: •任何时候,甲方车辆发生过所有权变更的; | 54 | 甲方可进行合规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否则视为改变使用性质: (1)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客运服务; |
| 55 | •任何时候甲方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或者车辆有用于营运用途的; | 55 | (2)每日合乘订单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上限(无地方规定的,每日不超过4单); |
| 56 | •甲方车辆报废、灭失、被保险认定全损、或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报废标准的; | 56 | (3)长期、频繁偏离日常行驶路线接单; |
| 57 | •甲方被证实车辆入网注册时冒用他人证件或提供伪造、变更的证件完成注册的; | 57 | (4)脱离合乘平台私下交易、现金结算; |
| 58 | •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合同必须终止的情形。 | 58 | (5)以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出租、货运等经营活动。 |
| 59 | 九、其他1、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罢工、瘟疫/病疫、政府政策/管制、严重自然灾害、意外火灾事故等)不能及时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则对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各方自行承担已方损失,并由双方协商书面确定延后履行或提前终止服务合同。 | 59 | 5.1.2严格按照厂家规定(详见小鹏汽车《用户手册》《保修/保养手册》)的车辆使用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护,且超出原厂整车质量保证期限(时间与里程数以先到的为准)后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小鹏官方或授权服务中心的专业团队执行。 |
| 60 | 2、因本合同/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 60 | 5.1.3甲方申请服务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行驶证,信息与备案不一致或拒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 |
| 61 |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包括采用合法合规电子签约平台进行签署)且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 61 | 5.2乙方义务5.2.1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服务。 |
| 62 | 5.2.2对不属于服务范围的情形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处理方案。 | ||
| 63 | 5.2.3确保服务及配件符合约定标准。 | ||
| 64 | 5.2.4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 ||
| 65 | 5.2.5乙方有权对故障原因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作为服务依据; | ||
| 66 | 甲方有异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按责任承担; | ||
| 67 | 双方均无责任的,费用均摊。 | ||
| 68 |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6.1可全额退款情形(1)车辆在三包期内符合退换车条件,退/换车的,全额退款; | ||
| 69 | (2)甲方于下单后7日犹豫期内取消订单的,全额退款。 | ||
| 70 | 除上述情形外,不予退款。 | ||
| 71 | 6.2协议自动终止情形(1)车辆所有权变更; | ||
| 72 | (2)车辆变更为营运性质或不符合准入标准; | ||
| 73 | (3)车辆报废、灭失、全损、强制注销; | ||
| 74 | (4)甲方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 | ||
| 75 | (5)甲方未按小鹏《用户手册》《保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周期及定期保养项目,在小鹏官方或授权售后服务机构进行保养; | ||
| 76 | (6)服务期内,甲方在非小鹏官方、非小鹏授权服务中心对动力电池总成实施维修、更换操作的,动力电池终身质保权益立即终止; | ||
| 77 | (7)乙方依约/依法单方解除协议。 | ||
| 78 | 6.3终止后果协议终止后,甲方全部服务权益立即失效,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 ||
| 79 | 因违约、未按规定保养等原因终止的,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 ||
| 80 | 七、其他7.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罢工、瘟疫/病疫、政府政策/管制、严重自然灾害、意外火灾事故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
| 81 | 7.2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82 | 7.3本协议自甲方支付费用且电子签约完成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83 | 7.4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理解全部条款,乙方已对免责、义务、终止等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甲方自愿签署并受约束。 | ||
| 84 | 7.5本协议所称"终身",指本条款约定的服务有效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永久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