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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鹏汽车动力电池服务合同
平台: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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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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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4日

🤖 AI智能分析

分析时间: 2026年11月04日
# 小鹏汽车动力电池服务合同版本对比分析报告 ## 一、总体评估 本次从 **2026年08月22日** 版本到 **2026年11月04日** 版本的更新,属于 **“重大修订”** 。新版本对合同进行了全面重构,条款数量从旧版的九大条扩展为七大条但细分子条款大幅增加,语言表述更加精确和法律化。核心变化体现在:**权益门槛显著收紧**(保养必须在官方/授权渠道、电池维修必须在官方渠道)、**费用上限计算基准变更**(从“整车购买价格”明确为“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新增适用地域限制**、**新增“终身”定义条款**、**新增合乘(顺风车)的边界规则**、**争议管辖地变更**(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变为“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及**新增多项权益终止情形**。整体而言,新版本在保留核心服务框架的同时,大幅强化了对乙方的保护,对甲方(车主)的义务要求更为严格,权益限制更为明确。 ## 二、详细变更点分析 ### 1. 合同名称与主体表述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合同名称从《小鹏汽车动力电池服务合同》改为未显式标注名称(正文称“本《服务协议》”);乙方定义从“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授权合作商”缩减为“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删除了“或授权合作商”** 。 - **潜在影响**: 删去“授权合作商”作为合同乙方,意味着合同相对方范围收窄,甲方在法律关系中仅能向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主张权利,减少了因合作商介入导致的权责不清风险,但也可能影响部分通过合作商渠道购买服务的车主的合同主体认定。 ### 2. 合同生效时间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规定“于本合同生效之前或生效当天向小鹏汽车付款,否则本服务合同不予生效”,即以付款时间为生效前提。新版改为“本协议及服务产品生效时间以小鹏汽车官方系统记载的生效时间为准”,并在7.3条补充“自甲方支付费用且电子签约完成后生效”。 - **潜在影响**: 生效判断标准从“付款时间”转为“官方系统记载时间”,增加了乙方对生效时间的控制权和解释权。对甲方而言,付款后系统记载可能存在时间差,需关注系统生效状态确认。 ### 3. 权益准入条件(核心约束条款) - **变更类型**: **修改**(大幅强化) - **变更内容**: 旧版第1.4条仅要求“首任车主+非营运用途+持续保持所有权”。新版第1.4条以【重要提示 终身质保核心约束】形式列出7项子条款,新增以下实质性约束: - **1.4.2(新增)** :超出原厂整车质保期后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小鹏官方或授权服务中心执行; - **1.4.3(新增)** :在非官方/非授权渠道对动力电池总成实施维修、更换的,**权益立即终止,费用不退**; - **1.4.4(新增)** :维修费用累计上限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准; - **1.4.5(新增)** :仅含配件费、工时费、辅料费等直接费用,**不含间接费用**; - **1.4.6(新增)** :违反任一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服务并终止协议,费用不退; - **1.4.7(新增)** :所有服务内容以本协议为准,**其他任何形式承诺均无效**。 - **潜在影响**: 这是本次修订中对甲方影响最大的变化。车主在整车质保期外的保养和维修被严格绑定至官方渠道,否则丧失终身质保权益且不退费。同时,“其他任何形式承诺均无效”条款排除了销售人员在售前可能作出的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车主需以书面协议为唯一依据。 ### 4. 权益准入规则扩展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仅提及“非营运用途”和“首任车主”。新版第1.5条明确将“租赁、共享、网约车、出租车、货运”等情形列为丧失权益的条件,并新增“甲方违约的,立即丧失全部服务权益,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 **潜在影响**: 对车辆使用场景的限制更加具体和严格,车主若将车辆用于上述任何场景(即使是非营运登记但实际用于共享等),将直接丧失权益且不退费。 ### 5. 新增术语定义条款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1.6条新增两个术语定义: - **1.6.1 非营运用途**:明确为“车辆登记为非营运性质,且未持续性以车辆驾驶获取经营性收益”,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乙方**(“乙方主张甲方违规改变用途的,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 **1.6.2 第三方鉴定机构**:定义为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具备机动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按责任承担。 - **潜在影响**: “非营运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乙方,对甲方有利,防止乙方随意以“营运嫌疑”拒绝服务。第三方鉴定机制的引入为故障争议提供了解决路径,但“申请方先行垫付”可能对甲方形成一定的经济门槛。 ### 6. 新增适用地域限制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1.7条新增规定:服务产品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适用;车辆在上述地域以外使用、维修、停放导致的故障及损失,均不属于服务范围。 - **潜在影响**: 车主若将车辆驶出中国大陆境内(如自驾前往港澳台或境外),在此期间发生的电池故障将无法享受服务。这是旧版完全没有的限制,对有跨境用车需求的车主构成实质性影响。 ### 7. 服务有效期终止条件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服务有效期终止条件包括“所有权丧失(过户、被盗被抢无法找回)或合法行驶资质丧失/终止(事故致损、使用年限届满、保险认定全损、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新版第2.1条简化为三种情形:报废/全损/注销等丧失合法行驶资质、过户或变更使用性质、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终止服务。**删除了“被盗被抢无法找回”的明确列举**,但“丧失合法行驶资质”可涵盖此情形。 - **潜在影响**: 终止条件的表述更加概括,减少了具体列举,乙方在解释“丧失合法行驶资质”时具有更大的裁量空间。 ### 8. 服务内容——包修定义与配件来源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仅笼统规定“免费的服务,包括电池的维护、修理、更换零部件”。新版第2.2条明确“包修”定义,并新增“包修需使用小鹏汽车新的纯正配件或经小鹏汽车批准的同质再制造零部件”。 - **潜在影响**: 明确了维修配件的来源标准,甲方不能要求使用非原厂配件,但“同质再制造零部件”的引入意味着维修时不一定使用全新件,可能影响部分车主对维修质量的预期。 ### 9. 服务范围——动力电池总成的具体界定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2.3条明确动力电池总成包含:电芯、电池模组、电池管理系统、热管理管路系统、电气系统、电池箱体及配套支架附件。同时明确仅对小鹏原厂原装动力电池总成或小鹏官方认证同质动力电池总成提供保障。 - **潜在影响**: 服务范围的边界更加清晰,减少了因“电池”定义模糊导致的争议。但“小鹏官方认证同质动力电池总成”的表述为乙方留出了认定空间。 ### 10. 新增服务购买条件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2.4条新增购买服务产品的前置条件:(1)投保时电池总成、高压回路、BMS及关联零部件未曾在非官方渠道进行拆解、维修、改装、标定类作业;(2)投保时电池包、电芯总成为原厂原装件或官方认证件,不存在更换、加装、改装非原厂件的情形。 - **潜在影响**: 这意味着购买服务产品时车辆必须处于“未经过非官方电池相关作业”的状态。对于二手车或曾经在非官方渠道维修过电池的车辆,可能无法购买该服务产品。这是旧版完全没有的准入门槛。 ### 11. 除外责任——全面重构 - **变更类型**: **修改**(大幅重构) - **变更内容**: 旧版第3.3条以16项列举方式详细列明除外内容,语言较为冗长且部分条款重复(如多次提及“动物”“战争”等)。新版第3.1至3.8条以8大条分类列举,结构更清晰,但**实质内容有以下重要变化**: - **新增3.1**:购买时已书面告知的瑕疵(旧版无此条); - **新增3.3**:因不属延保范围内零部件故障导致延保范围内零部件损坏的(旧版无此明确的因果关系排除条款); - **新增3.4**:明确将“试验、比赛竞技、表演娱乐、军事行动、征用”列为非家用用途(旧版仅在“人为故意/不当行为”中提及“竞技类驾驶”); - **新增3.7(4)** :**动力电池容量正常衰减**明确列为除外责任(旧版未明确提及,但可理解为不属于“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 - **新增3.7(5)** :人为或意外碰撞、水浸引起损坏(旧版在“外力或事故”中已涵盖,但新版单独列出); - **新增3.7(6)** :附加及间接费用的详细列举(经济和时间损失、储存/租借费用、寄宿就餐等沿途费用); - **删除**:旧版中关于“计算机病毒导致电子数据丢失”“车轴载荷和挂车载荷高于制造商允许”“使用了不合适润滑油”“未考虑产品召回”等具体列举项,新版以“未按《用户手册》要求使用维护保养”(3.2)和“其它并非由于车辆产品质量问题”(3.8)等概括性条款涵盖。 - **潜在影响**: 新版除外责任结构更清晰,但**“动力电池容量正常衰减”被明确排除**是对车主影响最大的变化——这意味着电池自然衰减不属于终身质保范围,车主需自行承担电池容量下降的后果。此外,“试验、比赛竞技、表演娱乐”的明确列举进一步限制了车辆使用场景。 ### 12. 费用限额——计算基准与单次上限变更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第4.1条规定“单次最高服务费金额应不高于车辆更换动力电池包的市场价格,累计不超过整车购买价格”。新版第4.1条改为: - 单次维修赔付上限:以故障发生时乙方公示的同款动力电池包零售价为准;停产后按同规格、同容量、同性能替代电池包官方零售价执行; - 累计赔付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 **潜在影响**: “整车购买价格”变为“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表述更精确(发票金额通常等于实际支付价格,但若存在加价、选装等,发票金额可能低于实际购车总支出)。单次上限从“市场价格”变为“乙方公示零售价”,乙方对价格具有单方公示权,甲方缺乏议价或比价空间。新增“停产后按替代电池包价格执行”解决了电池型号停产后的定价空白。 ### 13. 新增间接费用排除条款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4.2条明确列出不承担的间接费用:交通补偿费、代步车/备用车使用费、停运/停业损失、差旅费、误工费、车辆贬值损失、通讯费、停车费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 - **潜在影响**: 旧版仅在除外责任中笼统提及“任何性质的成本及费用”,新版以独立条款详细列举,使车主对“不赔什么”有更清晰的预期。对于依赖车辆营运或长时间维修的车主,这意味着维修期间的间接经济损失需自行承担。 ### 14. 甲方义务——保养与维修的渠道绑定 - **变更类型**: **修改**(大幅强化) - **变更内容**: 旧版第5.1条要求甲方“在小鹏汽车经销商或品牌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处进行保养和维护”,但未明确违反的后果。新版第5.1.2条明确“超出原厂整车质量保证期限后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小鹏官方或授权服务中心的专业团队执行”,且第6.2(5)条将“未按保养周期及定期保养项目在官方或授权售后机构进行保养”列为协议自动终止情形。 - **潜在影响**: 这是本次修订中对车主用车成本影响最大的变化之一。整车质保期外,车主若选择在第三方维修店进行任何保养(而不仅是电池相关维修),都将导致终身质保权益自动终止。这将车主的售后保养全面锁定在官方渠道,长期用车成本可能显著上升。 ### 15. 新增合乘(顺风车)边界规则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5.1.1条在禁止营运的基础上,新增合规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的允许规则,但同时列出5种视为“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1)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客运服务;(2)每日合乘订单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上限(无地方规定的,每日不超过4单);(3)长期、频繁偏离日常行驶路线接单;(4)脱离合乘平台私下交易、现金结算;(5)以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出租、货运等经营活动。 - **潜在影响**: 这是旧版完全没有的细化规则。一方面,明确允许合规顺风车(此前“非营运用途”的模糊表述可能让车主不敢使用顺风车功能);另一方面,设置了具体的量化边界(每日4单等),车主需严格遵守,否则将被视为改变使用性质而丧失权益。 ### 16. 乙方义务——新增检测鉴定权与违约责任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5.2.4条新增“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旧版无此明确的乙方违约责任条款)。第5.2.5条新增乙方有权对故障原因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作为服务依据;甲方有异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按责任承担,双方均无责任的费用均摊。 - **潜在影响**: 乙方违约责任条款的加入在形式上平衡了双方权利义务。检测鉴定权的明确赋予乙方对故障原因的单方认定权,但第三方鉴定机制为甲方提供了异议救济途径。“申请方先行垫付”意味着甲方提出异议需先承担鉴定费用成本。 ### 17. 协议解除与终止——退款情形与终止情形扩展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第8.1条列明两种退款情形(三包退换车、7天犹豫期),第8.4条列明5种终止情形。新版第6.1条保留两种退款情形,第6.2条将自动终止情形扩展为7项,**新增**: - (5)未按保养周期及定期保养项目在官方或授权售后机构进行保养; - (6)在非官方/非授权服务中心对动力电池总成实施维修、更换操作; - (7)乙方依约/依法单方解除协议。 同时新增第6.3条“终止后果”:协议终止后全部服务权益立即失效,因违约、未按规定保养等原因终止的,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 **潜在影响**: 终止情形从5项扩展至7项,且新增的两项(非官方保养、非官方电池维修)是车主日常用车中最容易触发的场景。终止后果条款明确了“费用不退”的刚性后果,强化了对甲方的约束力。 ### 18. 争议管辖地变更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第9.2条规定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指定具体管辖地)。新版第7.2条改为“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潜在影响**: 管辖法院从“有管辖权”(通常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甲方有一定选择空间)变为“乙方所在地”,甲方若不在乙方所在地,维权诉讼成本(差旅、律师等)将增加。这是对甲方不利的程序性变更。 ### 19. 新增甲方确认条款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7.4条新增:“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理解全部条款,乙方已对免责、义务、终止等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甲方自愿签署并受约束。” - **潜在影响**: 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已阅读并理解”确认条款,旨在防止甲方日后以“未注意免责条款”为由主张条款无效。对甲方而言,签署即意味着放弃以“不知情”抗辩的权利。 ### 20. 新增“终身”定义条款 - **变更类型**: **新增** - **变更内容**: 新版第7.5条新增:“本协议所称‘终身’,指本条款约定的服务有效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永久有效。” - **潜在影响**: 明确“终身”不等于“永久”,而是以协议约定的服务有效期为准(即受过户、报废、违约等终止条件约束)。这一条款旨在防止车主对“终身质保”产生误解,但也进一步强调了权益的附条件性。 ### 21. 不可抗力条款简化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旧版第9.1条详细规定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义务、证明提供、损失自担、协商确定延后或终止等程序。新版第7.1条简化为“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删除了通知义务、证明提供、协商程序等程序性要求**。 - **潜在影响**: 程序性要求的删除使不可抗力条款的操作性降低,双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的具体权利义务(如是否需要通知、如何证明)缺乏明确指引,可能增加争议风险。 ### 22. 删除“虚假申请”违约责任条款 - **变更类型**: **删除** - **变更内容**: 旧版第7.1条详细规定了甲方虚假申请服务产品的后果(追缴等价金额、赔偿全部损失、单方终止合同、丧失全部权利)。新版**未保留**该专门条款,仅在1.4.6条概括规定“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服务并终止协议,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 **潜在影响**: 虚假申请的专门违约责任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概括性的违约条款。对乙方而言,追缴虚假申请所得款项的法律依据不再明确;对甲方而言,违约后果的表述从“追缴+赔偿+终止”简化为“拒绝服务+终止+不退费”,但乙方仍可能依据其他法律途径追偿。 ### 23. 格式与结构变化 - **变更类型**: **修改** - **变更内容**: 条款编号从旧版的“一、1、2、3…”变为新版的“1.1、1.2、1.3…”的层级编号体系;旧版中“\\\\”占位符(产品名称、价格、适用地域)在新版中部分保留(1.7条地域),部分删除(产品名称和价格不再以占位符形式出现);旧版第三条中大量重复的除外责任列举(如多次提及“动物”“战争”等)在新版中被整合精简。 - **潜在影响**: 格式调整使合同结构更清晰、语言更精炼,便于阅读和理解。但部分占位符的删除可能意味着产品名称和价格信息不再在合同正文中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渠道(如APP商城页面)确定,车主需注意保存购买时的价格信息。 ## 三、结论 本次从 **2026年08月22日** 版本到 **2026年11月04日** 版本的更新是一次 **实质性条款全面收紧的重大修订**。核心变化在于:**将终身质保权益与官方渠道保养/维修深度绑定**(整车质保期外非官方保养即丧失权益)、**明确排除电池容量正常衰减**、**新增适用地域限制和合乘边界规则**、**将争议管辖地固定为乙方所在地**,同时通过**新增“终身”定义**、**“其他承诺无效”** 、**“已阅读确认”** 等条款强化了乙方的法律保护。对车主而言,新版本在服务范围界定上更加清晰,但享受权益的条件更为苛刻、用车成本约束更强、维权程序更不利;对乙方而言,合同的风险控制和权益解释权显著增强。 --- *分析由 DeepSeek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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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鹏汽车动力电池服务合同甲方:乙方: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总则1、基于购车客户或特定车主(“甲方”)自愿向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或授权合作商(“乙方”或“小鹏汽车”)购买小鹏品牌电动汽车“小鹏汽车首任车主车辆动力电池终身质量保修服务产品”(简称“服务产品”)并签订本《服务合同》。 1 一、总则1.1基于购车客户或特定车主("甲方")自愿向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乙方"或"小鹏汽车")购买小鹏品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终身质量保修服务产品(简称"服务产品"),双方签订本《服务协议》。
2 甲方可根据交易需要的支付方式(如小鹏APP商城,微信,支付宝等)向小鹏汽车支付购买服务产品所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2 甲方可通过小鹏APP商城、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协议价款。
3 甲方确认并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前或生效当天向小鹏汽车付款,否则本服务合同不予生效。 3 本协议及服务产品生效时间以小鹏汽车官方系统记载的生效时间为准。
4 2、如果甲方车辆的电池在本服务产品有效期内发生了故障,甲方应及时联系小鹏汽车品牌经销商或授权售后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进行状况说明,以便据实享受服务产品。 4 1.2服务有效期内车辆动力电池发生故障的,甲方应及时联系小鹏汽车官方或授权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申报,并按本协议约定享受服务。
5 3、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产品。 5 1.3服务中心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6 4、\*特别说明:仅限通过小鹏汽车官网、官方APP或其他线下渠道购买小鹏品牌汽车且用于“非营运用途”的首任车主(首次车管所注册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在持续保持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可享受本服务产品。 6 1.4【重要提示终身质保核心约束】甲方确认已清晰知悉并同意: 1.4.1本服务仅限首任车主、非营运车辆享有;
7 任何情况下,非首任车主或用于营运的车辆车主均无法享受本服务产品。 7 1.4.2甲方严格按照厂家规定(详见小鹏汽车《用户手册》《保修/保养手册》)的车辆使用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护,且超出原厂整车质量保证期限(时间与里程数以先到的为准)后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小鹏官方或授权服务中心的专业团队执行;
8 二、服务产品说明1、产品名称:\\\\ ; 8 1.4.3服务期内,甲方在非小鹏官方、非小鹏授权服务中心对动力电池总成实施维修、更换操作的,动力电池终身质保权益立即终止,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9 产品价格为:\\\\。 9 1.4.4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累计总额以本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上限;
10 2、在服务产品期限内,甲方车辆出现服务范围事项后,可向小鹏汽车或服务机构申请服务产品,经乙方确认符合服务范围的,则由乙方负责承担涵盖在服务产品服务范围内的电池包维修费用。 10 1.4.5本服务仅包含配件费、工时费、辅料费等维修直接费用,不含交通补偿、代步车、停运损失等任何间接费用;
11 3、除非服务合同或小鹏汽车其他文件另有特殊说明,本服务合同(包括服务产品权益、服务范围、除外责任、甲方义务、最高服务费金额、违约责任等)仅适用于甲方已经购买了服务产品的小鹏汽车车辆。 11 1.4.6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服务并终止协议,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12 4、服务产品并不负担甲方车辆电池的所有故障维修与费用,具体请参考第三条“服务产品范围”。 12 1.4.7所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条件、范围、期限、终止情形等)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其他任何形式承诺均无效。
13 三、服务范围1、服务产品有效期说明服务有效期:本服务产品的服务有效期为甲方车辆动力电池合规有效使用周期【即从新车首次销售并完成注册登记之日起,直至首任车主对车辆的所有权丧失(例如车辆过户、车辆被盗或被抢无法找回)或合法行驶资质丧失/终止(例如:车辆因事故致损或使用年限届满、保险认定全损、或其他达到法定报废条件)时服务有效期结束,前述条件以先到者为准】。 13 1.5权益准入规则:仅限非营运用途、通过小鹏官方渠道购买小鹏品牌汽车的首任车主(该车辆的首次登记所有权人),且需持续持有该车车辆所有权、严格遵守本协议全部约定方可享受。
14 2、服务内容a、服务产品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甲方车辆的动力电池,因设计、原材料、制造工艺、零部件质量等原因引起的故障,或当动力电池出现由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经小鹏汽车检测核定后,小鹏汽车将为甲方车辆提供免费的服务,包括电池的维护、修理、更换零部件,详细质保条款可参考小鹏汽车《保修/保养手册》。 14 该车辆一旦发生过户、营运、租赁、共享、网约车、出租车、货运等情形的,或甲方违约的,立即丧失全部服务权益,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15 •甲方车辆在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归小鹏汽车所有; 15 1.6术语定义1.6.1非营运用途:指车辆登记为非营运性质,且未持续性以车辆驾驶获取经营性收益。
16 •甲方个人或第三方原因/行为所致零部件的维修,更换,该零部件将不再享受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更换后的零部件仅享有自费更换零部件的质保期。 16 乙方主张甲方违规改变用途的,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17 3、服务产品除外内容a、服务产品不包括如下内容(即甲方车辆的动力电池故障原因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则乙方不提供本合同相关服务): •因外力或事故引起的,即任何外部事件、以机械力(例如:拆解、撞击、刮蹭、穿刺、液体侵泡、腐蚀、电击、高温烘烤等)直接或间接作用在车辆或电池上而造成的电池故障; 17 1.6.2第三方鉴定机构:指经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备机动车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
18 •因人为故意、恶意、过失、或不当行为(例如:未按手册使用/保养/修理车辆、进行超速/竞技类驾驶、超载荷、车辆改装/加装或对电池进行细节变更/改造、未配合制造商完成产品召回且未对此采取必要措施和行动等原因)所造成的电池故障; 18 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按责任承担。
19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因素(例如:风暴、冰雹、雷电、地震、洪水、动物、火灾、爆炸、核辐射、战争、内战、动乱、罢工、停工、扣押、没收、征用、重大事故、盗窃、抢劫、或其它外界干涉原因)造成的电池故障; 19 1.7适用地域本协议项下服务产品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适用;
20 •由任何种类的动物造成的电池故障; 20 车辆在上述地域以外使用、维修、停放导致的故障及损失,均不属于服务范围,乙方不予提供服务。
21 •因任何类型的类似战争事件、内战、动乱、罢工、停工、没收、扣押、征用、管制,或其它更严重的外界干涉或受核能影响而造成的电池故障。 21 二、服务条款2.1服务生效时间以官方系统载明的生效状态为准,有效期至下列任一情形最先发生之日即行终止: (1)车辆报废、全损、注销等丧失合法行驶资质;
22 •如果故障导致第三方必须以制造商、进口商、承包商的身份依据维修单承担损失。 22 (2)车辆过户或变更使用性质;
23 •由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电子数据丢失、损坏、毁坏、失真、删除、破坏或改变而造成的故障; 23 (3)甲方违约导致乙方依约终止服务。
24 或由前述原因导致的无法使用、功能降低、产生的任何性质的成本及费用,无论是否同时有任何其他肇因发生,或损失造成的任何其他后果。 24 2.2服务内容:动力电池总成因设计、原材料、制造工艺、材料及制造加工缺陷等自身质量问题引发故障的,乙方提供免费包修服务。
25 •因车轴载荷和挂车载荷高于制造商允许和指定的载荷而造成的故障。 25 包修是指在本服务期限内对车辆在材料和制造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实施纠正的过程,包修需使用小鹏汽车新的纯正配件或经小鹏汽车批准的同质再制造零部件。
26 •因使用了不合适(未经制造商批准)的润滑油或作业材料而造成的故障。 26 乙方提供免费维修及配件更换服务,更换后的旧零部件归乙方所有。
27 •因未经制造商批准对车辆进行技术变更(例如调校)或自行安装原厂件或附件而造成的故障。 27 2.3服务范围: (1)本服务保障动力电池总成,动力电池总成具体包含:电芯、电池模组、电池管理系统、热管理管路系统、电气系统、电池箱体及配套支架附件;
28 •因使用了本身明显需要维修的部件,除非可证明故障与该维修需求无关,或在故障发生时,该部件至少已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了临时修复。 28 (2)本服务仅适用于甲方购买本服务的对应小鹏车辆,且仅对小鹏车辆搭载的小鹏原厂原装动力电池总成、小鹏官方认证同质动力电池总成提供保修保障。
29 •未考虑到制造商的产品召回,且未就此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29 2.4服务购买条件: (1)投保时车辆装配的动力电池总成、高压回路、BMS电池管理系统及所有动力电池关联零部件,未曾在非小鹏官方、非小鹏授权服务中心进行拆解、维修、改装、标定类作业;
30 •故障发生后未及时申请服务产品,且该车未驾驶/拖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导致产生其他的故障的情形。 30 (2)投保时车辆搭载的动力电池包、电芯总成为小鹏原厂原装件或小鹏官方认证件,不存在更换、加装、改装非小鹏原厂、非小鹏官方认证动力电池包、电芯总成的情形。
31 •未遵照制造商服务条款中的规定和说明使用或维修车辆。 31 三、除外责任(乙方不提供服务)因下列原因导致故障的,乙方不提供服务: 3.1顾客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32 •任何因甲方或第三方对动力电池所作的细节变更、改造等,而导致的成本或损失均不在服务产品的服务范围内。 32 3.2未按照《用户手册》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的损坏。
33 •本服务产品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要求取消车辆销售合同(退货)、降低购买价格(降价)和替换(置换)的权利。 33 3.3因不属本延保范围内零部件故障导致本延保范围内零部件损坏的。
34 •任何不属于法律法规、《保修/保养手册》所规定动力电池质保范围的内容。 34 3.4汽车被用于非家用用途包括不限于试验、比赛竞技、表演娱乐、军事行动、征用等。
35 四、最高服务费金额1、本服务产品的单次最高服务费金额应不高于车辆更换动力电池包的市场价格,累计不超过整车购买价格。 35 3.5《用户手册》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的系统或零部件,但顾客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36 五、甲方义务及注意事项1、甲方享有服务产品的前提是甲方必须符合本服务协议第1.4条的条件、以及按照车辆品牌《用户书册》/《保修/保养手册》等的建议和要求对车辆进行正确使用,并在小鹏汽车经销商或品牌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处进行保养和维护。 36 3.6发生产品质量问题,顾客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37 2、甲方需确保小鹏服务机构完整填写服务记录,并保留好每一次在小鹏汽车服务机构维修、保养的记录和证明。 37 3.7因不可抗力、超出生产厂家控制的因素: (1)意外事故、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环境因素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或间接损坏。
38 3、甲方车辆应该按照小鹏厂家的要求,在小鹏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服务机构处进行车辆修理或定期保养等。 38 (2)因使用环境超出产品正常使用条件导致的故障(如环境电磁干扰导致遥控距离变短、不起作用等)。
39 4、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记录,包括维修和保养的日期、维修和保养时车辆的行驶里程,以及对维修、保养项目和安装零件的描述。 39 (3)由于自然磨损引起的零部件消耗。
40 在有要求时,甲方需出示这些维修和保养记录,否则,甲方将失去享受服务产品的权利。 40 (4)动力电池容量正常衰减。
41 5、甲方车辆每次在接受首任电池终身质保服务前,无法或拒绝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所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信息与备案的信息不一致的,小鹏汽车可以拒绝提供本次服务。 41 (5)人为或意外发生的碰撞、水浸等引起动力电池的损坏。
42 6、甲方需要告诉小鹏汽车/服务机构一切会影响到甲方享受服务产品的信息(例如出现第3.2.1条的情形),如果甲方未及时告知至始事实内容无法查证的、无法退费的,则相关后果责任由甲方自担。 42 (6)附加及间接费用,不属于小鹏汽车承担责任的范围,例如: a.无法使用车辆造成的经济和时间损失;
43 六、乙方义务及注意事项1、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为甲方提供服务产品; 43 b.储存或车辆租借费用;
44 2、乙方或服务机构在收到甲方申请后,对于不属于或不符合服务产品范围的内容乙方或服务机构需及时告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认处理方案。 44 c.寄宿、就餐及其它沿途费用等。
45 3、乙方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及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45 3.8其它并非是由于车辆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车辆损坏的。
46 七、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以任何方式提出虚假的、伪造的或不真实的(“虚假申请”)服务产品申请,经查证属实的,则小鹏汽车将会向甲方追缴虚假申请所发生的或已提供之服务产品所对应的等价金额款项,且因虚假申请给小鹏汽车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6 四、费用限额4.1本延保范围内的动力电池包维修费用(含配件费、工时费、辅料费及维修直接相关合理费用),均按乙方官方售后统一标准核算及累计。
47 同时,小鹏汽车可单方终止服务产品/解除服务合同,甲方将失去享有服务产品合同的所有权利。 47 单次维修赔付上限,以故障发生时乙方公示的同款动力电池包零售价为准;
48 2、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属违约,经守约方催告后仍不予及时纠正或履行义务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服务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违约方应承担等同于合同价格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8 该型号电池停产后,按乙方系统内同规格、同容量、同性能替代电池包官方零售价执行。
49 八、服务取消或合同终止1、甲方购买服务产品(即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且签订服务合同)后,小鹏汽车仅支持如下情况下甲方单方取消服务或终止合同后给予退款,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无法定或约定条件下小鹏汽车均不予退款: a、甲方车辆在法定三包有效期内,因达到三包退换车条件,依法进行退车或换车的; 49 服务期内,乙方累计赔付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50 甲方可要求终止本合同,小鹏汽车全额退还合同价款。 50 4.2本延保服务不含交通补偿费、代步车/备用车使用费、停运/停业损失、差旅费、误工费、车辆贬值损失、通讯费、停车费及其他任何间接损失,乙方均不承担。
51 b、甲方在下单后的犹豫期内(7天内)取消订单、要求退款的,则本合同自小鹏汽车退还甲方合同价款时终止。 51 4.3累计费用达到本条约定限额的,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
52 2、任何一方经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可进行变更/提前终止/解除服务合同,并应签订书面协议。 52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保障范围、费用标准、累计上限核定服务内容、费用及承担范围,有权对超出限额或超出范围的费用不予承担。
53 3、本服务合同自服务产品期限届满、依法依约提前解除时终止。 53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5.1甲方义务5.1.1甲方保证车辆仅用于非营运、非租赁、非共享、非竞技、非测试用途,不得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54 4、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本服务合同终止/服务产品权益终止: •任何时候,甲方车辆发生过所有权变更的; 54 甲方可进行合规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否则视为改变使用性质: (1)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客运服务;
55 •任何时候甲方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或者车辆有用于营运用途的; 55 (2)每日合乘订单超过当地政府规定上限(无地方规定的,每日不超过4单);
56 •甲方车辆报废、灭失、被保险认定全损、或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报废标准的; 56 (3)长期、频繁偏离日常行驶路线接单;
57 •甲方被证实车辆入网注册时冒用他人证件或提供伪造、变更的证件完成注册的; 57 (4)脱离合乘平台私下交易、现金结算;
58 •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合同必须终止的情形。 58 (5)以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出租、货运等经营活动。
59 九、其他1、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罢工、瘟疫/病疫、政府政策/管制、严重自然灾害、意外火灾事故等)不能及时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则对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各方自行承担已方损失,并由双方协商书面确定延后履行或提前终止服务合同。 59 5.1.2严格按照厂家规定(详见小鹏汽车《用户手册》《保修/保养手册》)的车辆使用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维护,且超出原厂整车质量保证期限(时间与里程数以先到的为准)后的维修保养必须由小鹏官方或授权服务中心的专业团队执行。
60 2、因本合同/服务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60 5.1.3甲方申请服务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行驶证,信息与备案不一致或拒不提供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约定服务。
61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包括采用合法合规电子签约平台进行签署)且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61 5.2乙方义务5.2.1按协议约定及时提供服务。
62 5.2.2对不属于服务范围的情形及时告知甲方,并协商处理方案。
63 5.2.3确保服务及配件符合约定标准。
64 5.2.4乙方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5 5.2.5乙方有权对故障原因进行检测鉴定,结果作为服务依据;
66 甲方有异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最终按责任承担;
67 双方均无责任的,费用均摊。
68 六、协议解除与终止6.1可全额退款情形(1)车辆在三包期内符合退换车条件,退/换车的,全额退款;
69 (2)甲方于下单后7日犹豫期内取消订单的,全额退款。
70 除上述情形外,不予退款。
71 6.2协议自动终止情形(1)车辆所有权变更;
72 (2)车辆变更为营运性质或不符合准入标准;
73 (3)车辆报废、灭失、全损、强制注销;
74 (4)甲方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
75 (5)甲方未按小鹏《用户手册》《保修/保养手册》规定的保养周期及定期保养项目,在小鹏官方或授权售后服务机构进行保养;
76 (6)服务期内,甲方在非小鹏官方、非小鹏授权服务中心对动力电池总成实施维修、更换操作的,动力电池终身质保权益立即终止;
77 (7)乙方依约/依法单方解除协议。
78 6.3终止后果协议终止后,甲方全部服务权益立即失效,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79 因违约、未按规定保养等原因终止的,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80 七、其他7.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动、罢工、瘟疫/病疫、政府政策/管制、严重自然灾害、意外火灾事故等),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1 7.2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7.3本协议自甲方支付费用且电子签约完成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 7.4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理解全部条款,乙方已对免责、义务、终止等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甲方自愿签署并受约束。
84 7.5本协议所称"终身",指本条款约定的服务有效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永久有效。